依據目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商之決議,將關於政府採購之行為完全劃歸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處理,但此一運作結果,可能會因為政府採購法規上的不足,使得部分行為既不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亦不為政府採購法所拘束,造成法律規範上的漏洞。此外,行政法院之實務案例中,仍不乏採購機關限制投標廠商資格遭認定係屬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而依公平交易法予以處分之情形。由此觀之,政府採購行為究應如何適用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是否確實如同公平會解釋及協調結論為運作方式,似未見一貫之結論。由於公平交易法與政府採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