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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受託人之自己管理義務——從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則論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之容許範圍
並列篇名
Rethinking the‘Duty Not to Delegate’of the Trustee: Analyzing the Reasonable Scope of Delegating to Others the Administration of a Trust which the Trustee Is Required Personally to Perform—Forming a View of Rule of Best Interests of Beneficiaries
作者 王志誠 (Chih-Cheng Wang)
中文摘要
信託設定之基礎,在於委託人對受託人存在著個人之信賴關係。委託人就其所設定之信託目的,自行決定最佳人選,而將其財產交由所信任之受託人負責處理信託事務。因此,受託人應自己、直接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毋寧為信託制度本質上之要求;受託人若不自己處理信託事務,而再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恐有違委託人設定信託之主觀信賴及期待。傳統上,受託人若未經委託人同意,應不得將信託事務委由第三人處理。事實上,從信託事務處理之量的觀點,受託人可能無法獨力有效完成;且從信託事務處理之質的觀點,其事務執行可能必須具備專業知識及技術,
起訖頁 305-342
關鍵詞 自己管理義務直接管理義務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則二重信託Duty Not to DelegateNondelegation RuleRule of Best Inter-ests of the BeneficiariesDouble Trust
刊名 政大法學評論  
期數 201110 (123期)
出版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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