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我國行政程序法以專章為「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賦予明文的規範架構及內涵以來,在我國行政實務中長期存在、甚至經常扮演重要角色的「職權命令」,究竟是否還有繼續存在的空間,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問題。本文認為,職權命令的存廢爭議,其實是我國行政法釋義學長期繼受德國法的傳統,與我國憲法對於行政與立法兩權關係的規範架構產生衝突,所反映出來的結果。由此看來,職權命令究竟應否、或者如何繼續在我國行政法體系中存在,首先涉及一個憲法基本問題的釐清,亦即:我國憲法是否容許行政機關,可以在不經法律授權的前提之下,發布具有對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