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A營造商為B國立大學辦理「學生宿舍第二期工程」採購案之得標廠商,雙方簽訂工程合約。該工程依約應於二四年八月完工,惟因A廠商工程進度落後,致九月B大學開學後學生無法順利入住,引發師生抗議及媒體關注,B大學校長並因此公開道歉。該工程遲至同年十月始完工,十二月驗收合格。前述工程完工結案後,營造商於二七年間又承作B大學「原住民學院新建工程」,此次順利履約完畢。詎料二一一年六月一日B大學去函通知A廠商,因二四年「學生宿舍第二期工程」,有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形,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營造商甚感錯愕,認為事隔多年,B大學刊登通知權應已罹於時效。試問:A之主張有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