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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要保人之告知義務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基於誠信原則及對價衡平,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負據實說明之義務。然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倘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行為,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要保人若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即不得解除契約。換言之,保險事故與告知義務間是否有必要之因果關係?
起訖頁 117-118
關鍵詞 告知義務對價平衡原則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111 (10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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