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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1111 (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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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水道,須待重新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後,原所有人方得回復其所有權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之水道時,該土地之所有權視為消滅,嗣於水道土地浮現,但尚未經重新公告劃出河川(水道)區域以外,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否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其所有權登記?
起訖頁
113-116
關鍵詞
法律保留原則
、
所有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111 (10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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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是醫療問題還是法律問題」重點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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