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本法」)關於遺囑的問題,於第二四條規定:「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遺囑之撤銷,依撤銷時遺囑人之本國法。」依立法理由的說明,本條第一項所謂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係指遺囑文件本身之是否有效成立而言。至於遺囑內容之個別法律行為,例如以遺囑為認領,收養,指定繼承份或遺贈額等行為,則應依各該行為之準據法,不在本項規定範圍之內。」遺囑本身的意思表示應具備的要件,如有真意保留、錯誤、被詐欺、被脅迫等瑕疵時,該遺囑的效力應受何種影響的問題,及遺囑內容的解釋(interpretation)及補充(construction)所應依據的原則等,都是屬於本條的適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