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連續運送契約,其間各段之運送契約均為海上運送契約。由第一運送人簽發載貨證券交託運人收執,各段運送人以接力之方式,共同完成海上運送,屬於單一方式之運送契約。多式聯運契約,固然亦由運送人與託運人訂立,但除其中一段必為海上運送之方式外,尚有其他運送方式,例如空運、陸運等方式,故屬於一種多種方式之運送契約。一般而言,多式聯運多由衆多之運送人組成多式聯運團體(或為公司,或為合夥),而設有經營人,其契約內容,多由多式聯運之經營人與託運人簽訂一個「單一契約」,而由多式聯運之運送人簽發一張「多式聯運載貨證券」,交予託運人。其海上運送方式之運送部分,固然適用海商法之規定,然其涉及其他方式之運送部分,則有適用不同法規之可能,其中尚有單一說及分割說之爭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