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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411 (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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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調解不成立後之訴訟程序
作者
吳明軒
中文摘要
法院之調解有強制調解及任意調解兩種:一、強制調解,即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程序之調解,稱為「調解前置主義」,亦無不可;二、任意調解,即任何事件,當事人於起訴前均得向法院聲請調解是也。民訴法第四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件(合計十一款,從略),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本件事例,屬於同條項第七款所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議者」之範圍,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起訖頁
14-15
關鍵詞
訴訟程序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411 (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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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外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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