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例題的事實取材自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民事判決。在該判決中,原審依我國海商法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廢棄該判決,其理由並包括下列有關國際私法的見解:「惟查本件兩造當事人之國籍不同,上訴人為韓國籍,被上訴人為中華民國籍,屬涉外事件,究應以何國法律為準據法,首須加以釐清。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上訴人則以伊早已為保險委付或免責委棄,已非「海神號」沉船之所有人。縱認伊仍為該沉船之所有人,伊亦得主張船舶所有人之限制責任相對抗。則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保險委付、免責委棄之成立要件及其效力、船舶所有權之得喪變更,以及船舶所有人之限制責任等事項,依我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究應以何國法律為準據法,原審概未推闡調查明晰,並予決定,遽行判決,已有未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