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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403 (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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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法則中所謂的「陳述」
作者
楊雲驊 (Yun-Hua Yang)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立法理由及文獻上均認為此屬我國傳聞法則之規定。傳聞證據之所以原則上排除其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主要原因在於其無法經由交互詰問,尤其是被告無法享有對不利於己的證據行使反對詰問的機會,藉以糾正證人陳述的錯誤,如此將妨礙正確的認定事實。除了澄清事實的功能外,亦有認為傳聞法則是擔保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規範。"
起訖頁
26-27
關鍵詞
傳聞法則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403 (1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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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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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債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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