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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0311 (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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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警察之緊急搜索
作者
黃朝義
中文摘要
"綜合言之,本案乙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四條主張,甲因未履行取回義務而負遲延責任,又因甲乙約定之期限為十月三十一日,該取回行為訂有期限,屆期甲仍未取回,依民法第二五五條之規定,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催告,解除其契約。本案租約到期,乙將移民海外,甲乙間明確約定,該買賣標的物之取回必須至遲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因此屆期乙得因此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二六條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如乙不解除契約亦得依民法第二二七條之規定,請求因不完全給付,致乙所遭受損害之賠償。"
起訖頁
20-21
關鍵詞
無令狀搜索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11 (1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準强盜罪之既遂與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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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陳述意見及裁量權濫用禁止原則 以專利再審查程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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