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使專利審查程序慎重起見,對申請人所提出之再審查,專利法第四六條第二項乃規定:「經再審查認為有不予專利之情事時,在審定前應先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此一規定旨在使申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乃民主尊重之程序(行政程序法一)。依此規定,申請人針對否准專利之審定申請再審查,智財局認為仍應否准專利時,應先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實務上通常會以「再審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敘明不予專利之理由,通知當事人限期申復,使申請人有機會於審定前針對申請案加以修正補充或提出申辯。本項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一二條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特別規定。若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補充修正或申辯,智財局須重新加以斟酌,不得僅以「再審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之理由逕為不予專利之審定,否則即屬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