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基本上,「偵查」為犯罪行為發生後所必經之程序。惟犯罪發生後,不一定都會被發現。蓋因如每一案件發生後都會被發現,就沒有所謂「犯罪黑數」之問題。因而能浮上枱面處理的案件,只是屬於最後成為刑事訴訟程序追訴之案件。犯罪究竟是人為所創造者,抑或是本來就存在於此社會之問題,可由兩方面論起。其一為,從程序法的角度論之,犯罪行為之追訴過程係藉由人為因素之介入所為之一系列行為,因而使得每一案件發生不同之效果。換言之,犯罪行為被發現者,依一般程序處理與追訴;沒被發現者,在社會中將以「犯罪黑數」的狀態存在著,最後慢慢地被遺忘。其二為,從實體法的角度論之,犯罪行為係存在於社會之中,不必假手人為之操控,其行為即為該當於刑法構成要件而具有違法、責任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