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院的管轄,即指法院(審判機關)得以行使審判權的範圍。換言之,刑事的審判權係依照一定的標準分別分配於各個法院,而法院對於被分配到之審判權範圍內的案件,具有審判的權利,此即為一般所稱的「管轄權」。因此,管轄權必須以審判權之存在為前提,沒有審判權即沒有管轄權。更有認為「管轄權是具體的審判權,審判權是抽象的管轄權」。惟此種說法非但無法清楚的描述兩者之概念區分,尚且亦使得兩者概念淪為何謂抽象?與何謂具體?之文字遊戲。其實,在獨立國家之內,有關審判權與管轄權之區分,毫無意義。蓋因獨立國家內之法院間,只有管轄權有無之分配問題,並不會發生審判權有無問題,亦即法院對於任何案件皆有審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