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詐欺與脅迫」和錯誤不同,錯誤乃意思與表示因表意人自身的原因而不一致。在詐欺與脅迫之情形,則表意人是相對人或第三人不當行為的被害人。就錯誤行為法律尚容其在一定條件下撤銷,對詐欺與脅迫之被害人,自應賦與進一步的權利。因此表意人依錯誤而撤銷時,須付出信賴損害的代價;在詐欺與脅迫則無理由令其負此責任。法律對脅迫之情形尤不容許,甚至於在第三人脅迫的情形,相對人縱然對脅迫毫不知悉時,表意人仍得撤銷其表示(民法九二)。當然此種因詐欺或脅迫而成立的行為,本係有效行為,而由於其意思決定的不自由,法律容許被害人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自行決定,繼續維持此行為效力或將之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