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上一個單元談到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中,所有與經營分離以及因此而生之經營者支配發生的原因。面對此種不以所有為基礎的經營者支配或控制現象,為避免經營者如脫韁野馬、不受所有人之股東所控制,甚而濫用其權限、反過頭來損害股東權益,公司法制乃發展出各種監督機制,以抑制經營者可能之權限濫用行為。於現行公司法規範架構下,最重要之監督機制,厥為監察人制度;惟從長期以來備受詬病的「董監一體」用語中,即可窺知,現行監察人制度不僅未能積極發揮其監控成效,甚至可能與本應受其監督之董事,沆瀣一氣,對經營者濫用職權行為,拱手坐視。究竟現行公司法有關經營、監督機關二者之制衡關係,哪邊出了問題,導致如此結果產生?又有何種改革方案,可作為未來修法參考?此外,就法規範設計之觀點而言,除監察人制度外,吾人尚有其他諸多手段,可作為監控經營者之機制,此等機制其具體內容為何,胥為本次單元所欲探討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