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涉及稅法適用之爭議,有下列幾點:一、所得歸類之爭議:即面額一百萬元的債券所附之百分之十二的票面利率所產生之十二萬元現金收入,究竟應以何種類別的「所得」呈現。二、所得之歸屬:即由於公債係屬可轉讓之有價證券,其十二萬元的票面利息於到期日才給付,但在到期日前的二年期間,其可能經過多次的轉讓,分別由多人所持有,且由於其轉讓主體的不同,所得之計算和歸屬亦不同。三、扣繳稅款抵稅權之歸屬:由於債券稅款係於到期日給付利息時才予扣繳,到期日前因交易而已實現之利息,並不需扣繳,致產生被扣繳稅款與應稅所得之間,並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