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二二年一月一日德國民事訴訟改革法開始生效施行,新的民事訴訟制度含有多項結構性的變革,以提升民事審判的品質:一、強化調解程序制度化。二、加強第一審程序事實審功能。三、廢除或修正以訴訟標的價額作為限制上訴之要件。四、第二審法院兼採法官獨任制,以提升法官工作效率。五、上訴制度定位變革:第二審作為瑕疵審查與瑕疵排除的審級。上訴制度包括第二審上訴、第三審上訴以及抗告程序,在這次德國民事訴訟法的變革中,以其審級功能區分為中心,分別有許多重要的修正。本文目的是對於修正後的德國民事訴訟上訴制度提供一個簡略的新知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