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撤銷」,在我國行政法學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專業術語。在現行行政法中,只要是法律之規定與在行政法學上,無論是理論或實務方面,本身同樣也具有一定重要性的「行政處分(Verwaltungsakt)」概念有關時,幾乎同時均伴有「撤銷」用語的出現。不過在此吾人必須注意的是,我國傳統的行政法體系,尤其是行政處分的概念建構及其理論等,絕大部分是繼受德國法而來的;惟其中在現行法上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的用語,則卻似為籠統地同時翻譯德國法上三個不同概念的結果。雖然這三個概念彼此間互有緊密的關聯,但其各自則仍分別保有特定的定義內涵,並且從而共同構成德國法上行政處分制度的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