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探討「行政法總論之變革」有必要回溯到行政法總論體系建構的方法之上。「行為形式理論」與「法律關係理論」分別是建構行政法秩序框架的重要觀察模式。只是單單以「行政」的活動現象為規制對象之「行為形式理論」的觀察模式,對於行政法所欲或所應規制之整體行政法律事實的觀察、行政法規範的認識與民主法治國家理念的實踐都稍嫌不足。法律關係理論將規制對象放寬到整體法律事實中,「與行政相關」所有法主體。這樣的思維模式,能適當補充行為形式理論上述觀察範圍的不足,也同時涵蓋行為形式理論之體系內容。而以法律關係理論補充行為形式理論體系建構思維模式的行政法學新典範,仍在發展,也值得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