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諺有謂:「遲來的正義,已非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因此,在本案訴訟程序外,尚須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之配合,以提供人民及時且有效之權利保護。故我國行政訴訟法,除原有之停止執行程序外,另增訂保全程序,以形成完整之暫時權利保護體系。然而,各種暫時權利保護程序適用範圍之區別,依行政訴訟法第二九九條之規定,似以是否涉及行政處分為斷;但從修法歷程以觀,卻又明顯與訴訟類型之開放有關。故本文即以我國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界定各種暫時權利保護程序間之適用範圍;並且,就現行規範之矛盾以及特殊事例之爭議,分別加以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