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訴法第三二一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配偶犯刑法通姦罪者,不得對其配偶提起自訴,而依告訴不可分原則衍生之結果,司法實務一向認為對於相姦人亦不得自訴。經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認為對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之規定,與憲法第十六及二三條之意旨並無牴觸;而院字第三六四號及一八四四號解釋相關部分使人民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不得提起自訴,則應予變更;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號、二十九年非字第一五號判例亦應不再援用。惟此多數意見所賴以建立之維繫家庭和諧論點(即對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係為防止因對簿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所獲致可單獨對相姦人提起自訴之結論,及可能對女性產生不合比例之衝擊與社會意涵,是否合乎憲法促進實質性別平等,理論與實務上均有探究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