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現行法中關於罷工之最主要規定乃是工會法第二六條,此外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與團體協約法第二十條中尚規定有關於罷工要件規定。玆臚列如下:(一)須工會始得為之;(二)須有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三)須該爭議業經調解程序而無結果;(四)須舉行會員大會並以無記名之方式進行罷工投票,且罷工投票之結果須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五)罷工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及身體自由;(六)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七)在調解與仲裁期間不得罷工;(八)工會不得就現存團體協約中已有規定之事項進行罷工。其中之前五項(尤其是第(三)、(四)、(五)項)要件均對罷工構成不必要之限制,實有儘速立法加以修正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