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荷蘭民法典一八三八年之舊法,本係繼受自法國一八四年拿破崙民法典。然歷經近五十年之研議,並參照德國、瑞士、普通法等立法例,及聯合國買賣法等國際間慣行制度,於一九九二年之根本改革後,其被譽為歐洲最現代化之民法典。本文除首先就荷蘭民法典新法對於歐體法、德國民法修正之影響加以說明外,並就整部法典的修法史、體例、來自各法系之影響加以介紹,並對於「財產法總則」及與其相關之「債法總則」的部分內容,特別是其中傳統上被認為是民法總則之核心的「法律行為」之部分,如一般原理原則、法律行為之有效成立及其瑕疵、各種法律行為瑕疵之態樣,並主要參照德國民法、法國民法中相關之規定,擇要加以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