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介紹此次民法債編與損害賠償相關的修正。損害賠償發生原因為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就侵權行為本次修正新增商品製造人等的推定過失責任,本文並就商品製造人責任與消保法的產品與服務無過失責任作一比較;此外,本次修正亦擴大對人格及身分法益的保護範圍。就債務不履行方面明文規定不完全給付,並賦予因債務不履行所致人格權受侵害獨立的請求權基礎。除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本次修正並增定締約過失作為損害賠償責任的基礎,本文認為其為類似契約的責任型態。次就賠償方法與範圍,本次增定允許受害人得選擇請求回復原狀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以及損益相抵的明文化。綜觀本此修法,其走向大致與德國合致,均朝增加對被害人之保護的方向前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