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係探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自由基本權各種作用方式之發展。首先,本文概述防衛權與客觀價值秩序在基本權保護方向上之不同;並認為制度性保障應視為客觀基本權內容之要素,而不能成為獨立及與客觀內容分離的理論。接著在基本權的防衛作用上,區分侵入概念之類型,亦即傳統侵入以及具有事實或間接作用之其他侵入。本文接著分析基本權之給付及保護作用,析論其概念特徵並論及經由國家不作為所形成之基本權干擾及其憲法上正當性之限制;此外,對於基本權客觀法內容得否主觀化之問題,本文認為在要求立法者無瑕疵裁量決定之上,應認為具有主觀權利之性質。在基本權之程序與組織保障功能上,本文認為可擴大而橫切前述各種客觀基本權內容。最後,本文論及基本權在私法上之特殊性,包括基本權拘束私法立法者,以及透過放射性作用拘束法院對於私法之解釋與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