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資訊揭露是公司治理的重要面向,揭露之範圍不以財務資料為限,凡與大衆投資決策具有攸關性之重大事項均屬之。而國內資訊揭露之要求偏重於財務資訊為主,與國際標準尚有一段距離,在股權結構、長期投資、關係人交易、決策過程等四方面之資訊透明度並不理想。股權結構資訊之揭露,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二十五條雖有所規範,惟仍無法令外界清楚的知悉誰才是公司最大的控制者;長期投資在財務報表編制準則雖有資訊揭露的規定,但公司購買上市上櫃股票,是否為長期投資卻完全取決於公司之主觀意圖,無法達到資訊透明之要求;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並未提供比較基準且公司決策過程現行法令也未要求公開,皆是資訊透明度不足。故可參考美國沙氏法案之規定以修正我國相關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