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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公司(SE)制度於二一年十月公布,於二四年十月八日生效,係歐盟法制層面下為大型跨國企業而設之法律組織。歐洲公司(SE)基本為股份有限公司,為超國家性質的法律型態,為一種跨國性質企業組織。歐洲公司之創立有利於企業進行跨國結合,控股公司成立使企業運作不受區域性限制。歐洲公司之法源為歐洲公司規則本身,未規定部分得按各成員國之規定適用。歐洲公司之設立方式有:透過公司合併成立SE合組控股公司成立SE。成立方式的共同點為:需符合跨國投資兩年以上之條件,自然人不可能成立SE,非屬EU成員國之公司不可能直接參與SE的成立。SE於登記處登記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SE的公司章程未有專條規定,係散見各條文中。SE的資本至少十二萬歐元以上。SE的機關以股東會為必要機關,業務執行與監督機關分為雙軌制及單軌制兩種,由SE自行選用於章程中訂明。雙軌制係分設監察人會及董事會,單軌制則為僅有董事會。另規定SE登記地遷徙至另一成員國時,法律效果係延續原有之法人格,此外另有勞工參與之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