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筆者於本誌八九期「法律保留之概念」一文中曾論及「明治憲法」乃基於天皇主權,將人民權利之保障限縮於「法律範圍內」的情況,稱為「法律の留保」。目前日本公法學界認為,這樣的權利保障,純屬當時天皇的恩賜,並將其稱為「臣民権(しんみんけん)」。由臣民權一詞可知,當時日本之臣與民,係基於其臣民之身分,而擁有憲法上之權利與自由。因此,所謂的臣民權並非人民生來固有的權利,而是天皇透過明治憲法賦予的權利。至於該臣民權之保障方式,因限於「法律範圍內」之保障,學界一般稱為「附有法律保留」之保障,而事實上就是臣民權利之保障有條件上之限制,故並不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