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得提起復審、再復審;對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有不當,則可提起申訴、再申訴。法雖已對保障案件之程序標的予以明文區別,但在實務上卻因對行政處分及工作條件等認知之不同,導致誤用救濟程序之情形層出不窮。本文即分別探討在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修正草案之規定下,誤用救濟程序時之法律效果及處理方式。作者自復審及申訴程序有無程序專屬性及程序單向性為基石做分析:現行法下因專屬性及單向性,誤用時難以解決;但若經由訴願法之準用、類推適用及行政程序法之當然適用,誤用程序之問題將可得到轉換及治癒。修正草案亦對程序轉換做出規範,期能有效保障公務員之權益。(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