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某甲為黑道人物,個性顢頇凶殘,經由選舉漂白而成為民意代表。因而假借權勢為非作歹,時而綁架神明,蠱惑民衆。平日經營賭場,且經常以暴力涉入工程之圍綁標等,可謂視法律為無物之惡霸。某甲之涉案事實,經由偵查機關偵辦結果,發現甲涉有教唆殺人、貪污、侵占、恐嚇等多起重大刑案。經被檢察官具體求刑二十年,並聲請法院羈押在案。羈押中,甲即使屢次以無逃亡、無湮滅證據、無串供之事實,聲請具保,惟皆因理由不充足而遭駁回。嗣後,經第一、二審法院依據起訴相關事證,皆認被告甲犯罪事實存在,而分別加以判刑,其中,二審法院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十年(上訴中)。惟二審判決後,被告甲透過律師與家屬之具保聲請,獲得交保在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