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仍嫌過於狹隘;事實上,日前基層檢察官所提出之種種問題及主張,不僅超越此一範疇,更已涉及檢察官體系改革問題。而此改革主軸,當然包括自檢察一體到實務運作中所產生之種種弊端以及疑問。其實,這個老問題,法務部一、二十年來,無論在立法或實務上,均未妥適處理。在民國七十九年間,法務部曾經組成一個提升檢察官功能之委員會,對於檢察一體,如何將其內部之指揮監督透明化、法制化,曾經在會中深入討論,亦有一些決議。依當時決議內容,朝向資格透明化之方向;隨後並修改各地檢察署內部之處務規程,規定檢察首長行使指揮監督權時,「得」以書面為之。翻閱當時討論之紀錄,無論是學界抑或實務界之前輩,對之均有相當多之討論。部分主張認為,雖然書面指揮,可使程序較為陽光、透明,但其亦可能導致指揮程序之僵化,係見仁見智;故在修改處務規程之際,考慮保留檢察首長指揮權限行使之彈性,而規定為「得」;惟在實務上,檢察首長運用此一條文之實例,相當少見,而成為例外。同時,此亦造成基層檢察官在職務上之不同意見,基層檢察官認為,倘無更為強力之規範或更為詳盡之規定存在之際,檢察首長不知按遊戲規則來作,將無以確保檢察官公正地行使其職權。針對此一問題,法務部已於今年四月組成之一研究小組,成員係由基層之一、二、三審檢察官所組成,希望能整合檢察實務界之看法,對於檢察官之角色定位、在刑事訴訟法上該行使哪些職權、行使之方向等事項,作出規劃,並期望在意見整合之後,將之賦諸立法。雖在研究小組成立期間,產生此波司法改革風潮,但事實上,來自全國北、中、南各地基層檢察官之意見均得在正常管道中獲得溝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