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以BOT模式完成國家重大基礎交通建設的興建與營運時,融資機構扮演重要角色。因此,本文擬針對融資機構之介入權予以介紹,並論述此機制與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的關連性。首先,本文就國外因專案融資與傳統公司融資之不同而發展出的介入權機制加以說明。再進一步就我國現有之法令限制(獎參條例第四十二條)之基礎,探討國外特許權之轉讓的介入權方式在我國之可行性。並嘗試在既有的法令限制下,就融資機構的介入權,提出若干可行方案及分析其利弊。最後,並就介入權在我國高鐵議約時之內容加以評析,並介紹其發展,以期能以良善之介入權機制,確保融資機構與公共利益。(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