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曾長期支配德國、日本、我國之行政法學,惟大法官已作出多號解釋加以突破,學界亦有倡議應代之以「公法上職務關係」理論,而讓「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走入歷史。在公務員權利保障之思潮下,乃有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制定。關於公務人員之權益保障事項,應優先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該法之適用主體主要是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等。在實體保障項目方面,主要是指公務人員之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等皆受保障,但受侵害時之救濟途徑則有不同,若係因行政處分而權利受侵害者,則可以復審之方式為救濟(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除此之外,諸如工作條件等方面,則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為救濟。不論復審或再申訴,於保障案件之決定作成後,其皆有拘束力與執行力。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實施對於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果然起了作用,惟在實體保障項目應否再加充實、適用準用之對象是否宜予擴大、公務人員保障復審範圍應否明確規定等,皆有再加檢討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