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日本為強化組織犯罪之偵防及因應國際要求,乃提出含監聽在內之「組織犯罪對抗法」草案。本文簡介其規範內容並就相關問題為探討,以期能為我國相關法制提供參考方向。該草案中規定,有足夠狀況懷疑通信被使用於犯罪且以其他方式難以特定犯罪者及犯行時,即得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請求,由法官開具令狀,向通信事業主提示後展開監聽。監聽過去因缺乏法源依據,常有侵害人權之嫌。今草案中雖將監聽行為合法化,但因監聽範圍過廣、第三人經常在場見證義務尚未落實及相關法規未完成修正等因素,本法仍需相當時間之整合,始稱完整。惟其將監聽納入,並意圖制定一完整之組織犯罪對抗法,對於此類犯罪之偵查及處理仍具有一定之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