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GATT第十九條是自由貿易制度下的防衛條款,當締約國發生:一、進口絕對數或相對數增加;二、進口增加為無法預測;三、進口增加造成產業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得引用此條款進行防衛措施。在WTO架構下,防衛協定除符合GATT第十九條要件外,另需經過調查程序、確定損害,防衛措施亦受到限制,實施防衛措施之會員國有通知義務,且設有防衛措施委員會來監督。而針對農業產品、紡織品、服務貿易各該協定亦定有防衛措施之相關規定保護。我國在加入WTO後,有關救濟制度的實施,亦應符合協定有關規定。廠商亦應充分了解救濟制度,始能避免國外產品大量進口之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