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寫作於公司法九十年修正之前,鑑於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經濟上占有相當地位,然卻常發生內部經營權爭奪情事,影響社會交易安全,致廣大股東權益受損,故整理爭奪經營權類型,約可分為股東會決議效力之瑕疵、董監事席位之爭奪、股東會主席濫權、假處分限制董事執行業務之職權。提出解決看法認為應從股東會、董事會和監察人等方面重新檢討其責任,諸如:不宜在召集事由中載明解任董監事、解任董監事應提高為特別決議、法人股東當選董監事是否應設限制等,並建議增設臨時管理人、議事規則,以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之體制,利經濟正常發展。(本次公司法修正後,已有部分修正,讀者請自行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