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誠實信用源於羅馬法上善意與衡平思想,係屬於道德層面的要求,並含有濃厚的自然法色彩,但其概念過於抽象而不易掌握。通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已非純然屬於私法原則,其本質上應屬於共通於公、私法領域之一般法律原則,而得直接適用於行政法學領域。行政法關係係具有高權之性質,係以公益之追求為目的,惟此皆不足以作為排除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之正當理由。誠實信用原則適用於行政法學上將產生如下之意義,即「信賴」、「利益衡量」、「法解釋基準」,最核心的部分乃是指因行政法關係上之相對人對另一當事人之行為已產生「信賴」,故無法再對之為相矛盾之意思表示;連接核心的外圍部份,則是「利益衡量」;而最外圍的概念則是「解釋基準」,即誠實信用原則得作為法律解釋之基礎。另外,在具體行政行為中,誠實信用原則也已靈活運用於各種行政領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