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八十五年底之國發會決定精簡省府之組織與業務功能,此舉勢必影響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的權限分配問題。我國係屬「單一國」體制,地方自治由憲法直接保障,採取均權主義以實施地方分權。惟原本憲法對於省地位的保護現今已不合時宜,對於縣市地方自治的幫助無甚助益,精省加上行政區域之合理劃分後,於現實面及法制面皆與現狀較為相符,也能滿足需求。而憲法之均權主義未能釐清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爭議,此等問題於符合比較法研究前提下,可參考日本之「地方分權推進法」之精神與相關規定,以提升住民參與,促進分權化、去集中化,其中地方的人事權與財政權應特別優先保障,始能真正發揮地方自治之功能,以達人權保障之憲法終極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