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銀行與消費者間之保管箱契約,係依銀行所提供之一般契約條款而訂定,屬定型化契約之一種。而一般契約條款常被具優勢地位之企業經營者濫用,致限制或剝奪消費者之契約自由,因此,國家有對一般契約條款加以規制之必要,而所謂行政規制,係指由行政主管機關對一般契約條款採取事前審查核准、事後查核監督、主動擬定契約範本、發布法規命令等措施。關於保管箱契約之性質為何,學說上有租賃契約說與寄託契約說之爭,本文與通說見解同,認為其係一租賃契約,而銀行就出租之保管箱違反保持安全及秘密之義務者,自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由於保管箱之使用涉及消費者財產安全及隱私,主管機關實有制定周詳、合理之保管箱定型化契約範本及相關規範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