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工資係雇主之主給付義務,亦為勞工維持生活之來源,具有高度的保護必要性,亦常為勞資爭執之所在。本文擬就工資之範圍作一探討,期能解決實務上因工資義涵不清,導致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資遣費時所生之爭議。首先,判斷是否為工資之標準在於其是否為勞工勞動之對價,故原則上除了雇主任意性之恩惠給付及費用償還性質之給付外,其他名義之給付均應屬工資。其次,對於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之例示規定中所謂「經常性給予」此一要件之範圍為何,勞委會早期及法院之見解,均強調經常性之要求,然而過於強調「經常性」,亦造成企業脫法動機等問題。最後,欲解決工資之爭議,仍應儘速修訂勞基法第二條第三項及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始為正本清源之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