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供貨商因經銷業者倒帳率升高,透過應收帳款管理公司(FACTOR)追討帳款,以降低風險。應收帳款管理公司所承受之帳款債權係結合帳務管理以及資金融通功能,屬貿易融資。債款債權融資實務發展於英國。債款債權融資之分類:有追索權及無追索權債款債權融資,通知及不通知帳款債權融資,直接及間接帳款債權融資。帳款債權融資的法律性質:德國學界及判例通說主張無追索權之帳款債權融資為買賣契約,有追索權之帳款債權融資則為典型或非典型金錢借貸。美國則認為係應收帳款債權之買賣。英國亦認為帳款債權融資為帳款債權之買賣。依我國民法第三四五及三五0條規定,帳款債權得為買賣標的物。有追索權之帳款債權融資於我國屬買賣或金錢借貸性質?依民法三五二條規定可知亦應屬買賣性質,然由同條後段可能為以債權為擔保之金錢借貸。判斷有追索權帳款債權融資性質,應從其約定內容及用語探求當事人真意。帳款債權融資交易應注意法律問題有:標的債權有效性擔保,禁止讓與債權不得為融資標的債權。已付款與融資人之債務人原則上不得向融資人請求返還已付款項,但有例外。但我國民法未必為相同處理。帳款債權融資在歐美確實對企業界發揮重大的功能,對中小企業之影響尤其顯著。但在台灣未見其成效。(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的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