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自威權體制式微,民主改革興起,部分年輕法官於八十二年倡導司法改革以求「法官自治」,確保憲法賦予法官審判獨立的權利與義務。後有司法改革委員會成立,以促進司法民主化。其中在裁判書送閱制度、司法事務分配、遷調遴選制度與法官會議等事項,均提出改革方案。又針對法官自律部分,強調重建司法倫理、加強敬業精神,以及提出法官守則。惟若欲達成司法改革的目標,必須確保司法預算獨立,同時應整飭司法風紀,進一步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採取法官評鑑制度,始能有所大成。(本文寫於釋字第五三號解釋作成前,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