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優遇制度實施結果,優遇法官因仍支領原給與,而這些法官又多為資深法官,與其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及退養金,還不如每月支領原法官給與來得優厚多了,因而造成資深法官大多寧選優遇而捨退休,如此一來,也使司法人事、事務及業費用負擔愈來愈重,立法院於審議八十五年度中華民國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司法算部分時,曾一度為此而刪除優遇法官之預算,後雖經國民黨團翻案,但也作成行政、司法、考試三院應共同檢討憲法所定終身職之意義、司法官優遇制度與退休制度等問題之附帶決議。該決議並限定三院定三院應於八十六會計年度前研定妥善可行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