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錄影帶出租店違反其與發行商間禁止轉售或出借之約定者,稱之為流片,而流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實務上曾有正反不同見解。本文主張,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之規定,可認流片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至多只有民法上違約責任而已,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乃相當於所謂「第一次銷售理論」,且其為同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規定。另部分發行商乃不將錄影帶賣斷給出租店,而僅以授權之方式與出租店簽約,仍保留錄影帶所有權,致無上述六十條之適用,然而當事人間之交易究屬買賣或僅為授權,實仍應從交易的實質觀察之而與所用名稱無涉。此外,合法購得重製物者,其權利並不因發行商將錄影帶區分為家用及營業用而有不同。(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