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大賣場常有寄放手提袋之要求,就經濟層面,寄放手提袋可以減少商店因偷竊所遭受之損失及原欲投保竊盜損失險之保費,並使商店可以因此降低價格吸引消費者。但就法律層面言,要求誠實善良之顧客甫進入商店即須交出手提袋,卻可能涉及一般人格權之侵害。作者先從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中舉出三項值得注意之重點:一、商店既開店營生,除對存心鬧場或未具備法定要件者外,顯見對一般客戶放棄其個別准否入店之選擇權;二、對人身及物品之搜索屬重大侵害人格權事項,非有竊盜嫌疑或經顧客同意不得為之;三、商店基於屋主權訂定營業規則必須明白清楚,「希望」等之字眼不構成定型化契約條款。文末並以此探討我國與德國人民對系爭問題看法之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