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侵權責任法第15條明確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該條一方面明確將八種責任方式規定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另一方面又將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在傳統上被認為屬於絕對權請求權的內容包含在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之中,這就為法律的解釋適用帶來了諸多疑問:(一)這些責任方式能否被債的給付客體所包容?如果不能,則侵權行為究竟導致債的發生,還是直接引起責任而使「債」的觀念無存在之必要?(二)如果選擇從請求權基礎的角度觀察,被侵權人基於侵權責任法的侵權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等絕對權請求權之間的關係如何?(三)更為重要的是,主張不同的責任方式(如主張賠償損失與主張排除妨害)對於侵權責任本身的構成要件的要求是否同一?本文嘗試從解釋論的角度對侵權責任的方式做類型化的分析,並為回答上述問題提供相應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