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通航以後,海事糾紛不論發生在大陸或台灣,均可能與兩岸人民有關,且兩岸間之海事仲裁,亦有值得探究的地方。筆者乃從海事仲裁之定義、海事仲裁較法院訴訟優越之點、兩岸仲裁制度的介紹、兩岸海事仲裁的對照、海事仲裁之合作之方式(包括仲裁判斷的認可與執行、互納仲裁人、聯合仲裁等)等加以撰文研討。其中就兩岸海事仲裁,則從仲裁之啟動、仲裁程序的規範、仲裁人選任、仲裁人之迴避、仲裁程序的異議、仲裁之審理、仲裁之決定、仲裁之執行、仲裁執行之駁回、仲裁判斷之撤銷、仲裁判斷之認可等,詳加比對。雖然目前兩岸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認可並執行對岸的海事仲裁判斷,但仍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委任狀、公證、送達、有無既判力……等,仍需兩岸發揮智慧共同加以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