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係本於當事人自治原則合意選擇使用之程序,因此在不違反強行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之情形下,當事人對於爭議是否提請仲裁,應得約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必須踐行一定之前置程序或法律效果。實務上常見之仲裁條款,例如當事人於所訂立之仲裁協議或仲裁契約約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請求調解、申覆、覆決或提出仲裁請求後,始得提出仲裁。關於是類條款,國內學界普遍稱為仲裁前置程序。至於當事人何以約定仲裁前置程序及其法律效果,本於當事人自治原則,雖可能基於各種各樣之原因及目的,惟通常係期望於將爭議交付仲裁之前,能有其他更為簡捷、快速處理紛爭之手段。本文從仲裁前置程序之定性及功能出發,除探討仲裁前置程序之解釋及主要爭議外,並分析違反仲裁前置程序之效力,試圖對於司法實務之爭議問題提出管見。最後,則提出本文之簡要結論。 |